我妈|“你女朋友和妈妈同时掉进水里,先救谁?”的法律思辨( 二 )
河里游泳姑且算他是文体活动吧,你女朋友自己跳下去的,不是因你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举重以明轻,你就更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了。
看上去似乎很合理,但别忘了你们已经存在基于运输合同的约定义务了。司机在车没停稳前会让人下车吗?很明显不会的,女朋友的自甘风险并不能阻断你的作为义务。
你应当预见其落水危险而没有预见,并且有作为义务,所以要对女朋友进行救助。
最后一个问题来了,你和女朋友穿着情侣衣,如果你女朋友掉进水里后,你妈在岸上看见以为是你掉进去的,也跳进水里想救你,但因为水流太急,两个人都被冲走,一个往东,一个往西,你只能救一个,你该先救谁?
一个是你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妈妈,一个是你负有约定义务的女朋友,当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出现竞合,又该如何去做呢?
有人说“救妈妈,法定比约定大”,其实不然,就像生命无价,不能用两个人的生命去大于一个人的生命。
在你对两个人都有作为义务的时候,你救谁都可以。因为实行作为行为的时候不仅要求要有作为能力,还要求要具有作为的可能性。
如果一个病人危重,医生无论怎么做都救不回来,那么他放弃了什么都不做,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女朋友和妈妈,无论你选择了哪一个,都必然存在一个不可能作为,你并不存在并义务优先序列的问题,考虑的仅仅是救助谁的选择问题。
从全局全系统考察出发,客观情境下你并没有救助两个人的作为能力,因此,无论救谁都不对另一个人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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