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 ,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 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文章来源:法治余姚、广州律协、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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