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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期间,蒋某亲属代蒋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56.25万元,缴纳罚金人民币1.14亿元 。
二审判决中,针对蒋某所提“其未告知其丈夫王某玉相关未公开信息,对于王某玉利用陈某等8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不知情,这部分交易数额应从其犯罪数额中扣除”的上诉理由,法院判定此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涉案期间,按照“前五后二”行业认定趋同交易时间的惯例标准,涉案9个证券账户大量频繁交易股票,与行业精选基金交易的股票存在高度趋同,趋同率平均达80%左右,个别账户高达90%以上 。
而在蒋某任职前和离职后,涉案9个证券账户的交易量、交易频率及趋同率明显偏低,个别账户甚至为0 。因而,蒋某的行为符合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故其此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此外,一审判决中显示“蒋某主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了将行业精选基金投资信息告知其父亲蒋某1进行股票交易的犯罪事实,但对于指控的其他主要犯罪事实至庭审时均一直予以否认,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依法不成立自首 。”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蒋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的理由已予以充分阐述,认可蒋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
法院认定蒋某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但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二审期间其亲属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缴纳全部罚金,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上诉人蒋宁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 。
同时强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予以纠正 。
二审判决将蒋某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改为有期徒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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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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