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吸低抛!80后券商女员工半年交易近1000次 结果亏了20万 还要被罚11万!( 二 )


违反上述规定的,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
新《证券法》还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
同时,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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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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