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官在调查取证后认为,根据国家卫生部向原告发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可以证实被告贝因美公司生产的“贝因美紫菜骨粉高钙营养米粉”添加“猪骨粉”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原告要求退还货款有理由 。
不过法官又认为,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支付价款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属于惩罚性赔偿 。在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食用了该食品后,对人体构成损害的事实,亦无证据证明上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所以,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和误工费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而本案是合同之诉,要求精神损失费不符合规定 。
因此,越秀法院判令好又多百货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将货款70.8元退还给原告,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对此,容女士表示不服,她认为法院应该提高这些企业的违法成本,于是决定上诉 。南方日报将追踪报道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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