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和别人有了孩子( 四 )


1、登记结婚很容易理解 , 关键是“事实婚姻”的理解?
【婚内出轨和别人有了孩子】《婚姻法》上对于事实婚姻之理解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第五条规定 ,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 应当区别对待:
A、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 按事实婚姻处理;
B、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可见 , 根据上述解释 , 1994年2月1日前 , 男女双方同居并符合结婚条件的 , 为事实婚姻;即使在94年2月1日后 , 只要符合结婚条件 , 经补办手续 , 其之前的同居期间 , 也视为事实婚姻存续期 。
2、“事实婚姻”与重婚罪构成
笔者认为 , 重婚罪的构成只能根据《刑法》及刑法理论 , 《婚姻法》只是界定民事范畴的婚姻效力问题 , 二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应混同 。
很多人以“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存在与否 , 来看是否存在重婚 , 笔者认为不准确 。例如 , 甲乙一对男女(其中甲已与他人登记结婚 , 且婚姻关系尚在存续) , 在94年2月1日后 , 甲乙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但未进行婚姻登记 。如果甲乙补办登记手续 , 甲乙同居即构成了“事实婚姻”或“登记婚姻” , 从而构成重婚 。问题是如果他们不补办婚姻登记手续 , 就不能构成事实婚姻 , 只是非法同居 , 按照上述有些人的片面理解 , 当然就不构成重婚 。
其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 , 是这样表述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 ,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 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可见 , 该解释只要求具备“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 至于该同居是否是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 , 并不妨碍构成重婚罪 。
“以夫妻名义”是不是要求男女双方须以“丈夫”、“妻子”相称?实践中 , 不少重婚案件当事人根本不以夫妻相称 , 而是以亲友、秘书甚至保姆的名义共同生活 , 企图规避法律的制裁 。
所以一般认为“以夫妻名义”不能仅仅从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称谓来把握 , 这只是一个次要的方面 。关键的是要从当事人双方的客观行为来分析判断 。具体说来 , 要看双方当事人是否在一起吃住 , 是否共同劳动、共同生产 , 是否有同居生活 , 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 , 是否生育子女 , 是否有类似夫妻间的扶养扶助行为 , 相互是否履行夫妻间的其它义务 。
如果具有上述行为 , 即使当事人相互之间不以“丈夫”、“妻子”相互称谓 , 也是足以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