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郭某夫妇的其他人格利益,这种其他人格利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人格权范畴 。由于郭某夫妇与胎儿特定的血缘关系,胎儿的健康状况是郭某夫妇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不健康婴儿的出生给郭某夫妇精神上造成的痛苦是显而易见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院应对郭某赔偿精神抚慰金 。由于婴儿具有先天性缺陷,比较一个健康子女的抚养,会有额外支付的费用,此费用法院酌定处理 。最终法院判处医院赔偿郭某夫妇精神抚慰金、孕期检查费、鉴定费、经济赔偿共计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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