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事业单位带薪创业补助 2017事业单位带薪创业( 三 )


5.《意见》强调 , 要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扶持力度 。安排落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 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不足的市州、县市区扩充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补充贴息资金;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项目、创业孵化基地等进行扶持奖补等 。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 , 加大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 。
6.自主离职创业人员 , 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并签订相关协议 , 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 另册管理 , 5年内停发工资 , 保留原身份和档案工资 , 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 工资连续计算、职称评定不受影响 , 5年内愿意回单位的 , 由原工作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只能享受一次) 。自主离职创业期满 , 不回原单位工作的 , 本人应提前2个月书面申请并办理辞职手续 。
7.自主离职创业期间 , 党员关系转入企业或创业注册地基层党组织 , 每年由本人所在企业或本人创业注册地基层党组织出具书面鉴定材料 , 参加所在单位年度考核 , 考核等次的确定 , 无违纪违法行为的 , 一般确定为职称(合格)等次;创业成绩突出的(经济效益好、缴纳税金多、安置就业多)确定为优秀等次 。自主离职创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的 , 由原单位召回 , 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自主辞职创业发一次性辞职费 。
8.自主辞职创业人员 , 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辞职的 , 同级财政按规定发给一次性辞职费 。一次性辞职费的发放标准根据其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 , 每满1年发给其本人辞职前1个月的工资总额;不满1年的 , 按1年计发(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按规定不发辞职费) 。其人事档案可转至人事代理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 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 , 可按流动人员政策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补齐相应养老保险费用后 , 可按流动人员政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 也可随所在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
9.根据相关规定 , 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 本人自愿申请 , 经任免机关批准 , 可提前退休 , 退休后可自主创业 , 工作年限计算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前 , 仍按在职人员晋升工资级别及档次并同步调整其退休费计发基数 , 原纳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人员仍按在职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 , 其余各种津贴按退休人员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 养老金仍按原渠道支付 。副科级以上干部提前退休后三年内 , 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 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10.帮扶企业创业人员 , 5年内可保留原身份 , 工资福利按同条件本单位在职人员对待 , 工龄续算不受影响 ,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原担任领导职务的改为同级别非领导职务 , 5年内愿意回单位的 , 可随时向单位提出申请 , 由原工作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只能享受一次) 。在帮扶企业创业服务期满愿意回单位工作的 , 由单位负责重新安排工作;不回原单位工作的 , 本人提前2个月书面申请并办理辞职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