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人社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15、七类创业人员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本市首次创办创业组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时在所创办的创业组织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累计满6个月上述创业人员创办的创业组织应自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1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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