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创业最新消息 共创业集团上市( 五 )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
第四十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
第四十一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
第四章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创业板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 。创业板发审委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创业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
第四十三条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发审委的日常事务管理以及对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
第四十四条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应当不少于三十五人,由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组成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主板市场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
第四十五条 创业板发审委以现场投票方式对创业公司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七名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五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五票为未通过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对创业板发审委的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第五章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创业板设立咨询委员会,受证券交易所或者创业板发审委的委托对发行人的行业发展、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经营模式等提出独立咨询意见 。
第四十八条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证券交易所聘任,证券交易所负责对创业板咨询委员会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
第四十九条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由三十五人组成,委员可从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聘请 。
第五十条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没有表决权,其专业咨询意见对审核工作不具有约束性 。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
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针对创业企业的实际特点,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成长性、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特有的重大风险因素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
第五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