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什么情况下可以退税】(3)车辆合格证;(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一般是购买车险的证明】3.进口车辆的税收公式:应税价值=海关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并公布实施时间、车辆购置税计算方法和征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定期编制免税地图集 。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发布根据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免征、减征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在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一)纳税人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应当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五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捐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因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当自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转让免税车辆,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者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明;(二)车辆价格证明;(3)车辆合格证;(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1)二手车交易需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2)无二手车交易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原件及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一)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自用时,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向销售者以应税价值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税价值=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三)纳税人购进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值,且无正当理由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值;(四)纳税人生产、捐赠、奖励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值核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值的车辆,计税价值为纳税人提供标明价格的有效价格凭证 。有效价格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值;(六)进口二手车、因不可抗力因素损坏的车辆、库存3年以上的车辆、行驶里程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以及纳税人按应税价值提供的有效价格凭证中注明的价格 。纳税人不能提供车辆有效价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应税价值;(7)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首次申报纳税之日起使用年限不足10年的,以免税车辆首次申报纳税时确定的应纳税额为基础,每满一年扣除10%的应纳税额;不足1年的,计税价值为免税车辆原计税价值;如果使用年限为10年或10年以上,应纳税额为0 。第十条价外收费是指资金、代收手续费、违约金(延期支付利息)、手续费、包装费、仓储费、保险费、运输装卸费、仓储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卖方为保险向买方收取的保险费、向买方收取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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