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得了一种罕见病引发六次纷争( 二 )


对于医疗费用,原告徐长春所主张的系治疗苯丙酮尿症的费用,因该疾病并非被告沂河医院的行为所致,故被告沂河医院不应承担该治疗费用 。但根据宿迁市的有关规定,对出生后28天内参加疾病筛查的,最高可给予一半费用的补偿至患儿六岁止,被告沂河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原告徐长春不能及时参加筛查,对原告儿子脑部受损的损害后果存在未告知的过错责任,被告沂河医院应当承担50%的治疗费用 。
最终,法院判决沂河医院赔偿原告徐长春医疗费等32967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