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恋爱时获赠奔驰分手被判归还,给的东西是可以要回的( 二 )


彩礼,是民族传统习俗之一,一般是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礼金或财产,约定男女双方结婚的一种仪式性礼仪,是双方进入婚约阶段,商议婚礼后才需要的一种习俗 。对于将赠送的大额财物认定为彩礼的,应当结合以下情况判断:
一是当地是否有彩礼习俗;二是双方有无见家长,有无谈婚论嫁意愿 。婚前赠与财物并不必然以结婚为目的,实践中也有对情人赠与大额财物的;
三是一般彩礼都是以男方家庭名义给付或者男方父母名义给付的,而婚前赠与一般是男方亲自给付的 。对于附条件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当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
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