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律法11则,第7条超现代~( 二 )


一些盗贼很穷、家贫无财可征,以及不符合“倍征”条件的,那就用“正赃”之数对纠捉之人进行奖励,若正赃费尽,则由官府出钱奖励纠捉之人 。
见义勇为者有奖,见义不为者当然要受处罚了,比如邻里有人被盗或者被杀,你若告而不救,则杖一百;
闻而不救的稍微轻点,罪减一等;
如果当时的情形来不及救,则应赶紧到最近的衙门告官,若是不告,同样以不救助论处 。

  • 在唐朝,若有人明知是赃婢(随犯罪的主人财产一同没入官府的奴婢)而买来“自幸”,然后生了孩子,孩子应该归谁呢?
    赃婢本来就不应该买卖,有人若明知故犯,则“意在奸伪”,其所生子女,就不应该从良,依律应“随母还主” 。
  • 唐朝法律条文之细,令人叹为观止,比如与雇佣、租赁有关的规定,就有这样的条文:庸、赁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 。
    意思是雇佣、租赁的费用,累计起来再多,最后应付的也不得超过“本价” 。
    比如你租借了一头驴,使用了一百天,租借费用是绢七匹二丈,但是那头驴只值五匹绢,那么你应该付的租金,最多五匹绢,不得超过此数 。
  • 假如因偷盗而杀伤人,按照一般的理解,那人就犯了两个罪,一是盗窃罪,二是杀伤罪 。
    既然同时犯了两个罪,那么是不是应该“二罪并罚”呢?
    唐律规定,“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这里的“财主”,是财物主人之意)而自首者,盗罪得免”,也就是只追究杀伤罪 。
  • 在唐朝,如果祖父母、父母犯了死罪被囚禁,囚禁期间子女是不能寻欢作乐的,也不得婚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