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创业政策扶持 残疾人创业扶持创业扶持( 二 )


3.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 , 具体贴息标准参考各地贴息管理办法执行 。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
4.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 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 , 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补贴试点 。
5.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自主创业的 , 政府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 , 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 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增收 , 摆脱贫困 。
【法律依据】:《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 适用本办法规定 。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 , 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 注明与原件一致 , 并逐页加盖公章 。安置精神残疾人的 , 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注明与原件一致 , 并逐页加盖公章 。
第九条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 , 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 , 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 , 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 , 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 , 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 。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 , 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
残疾人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我国针对残疾人创业 , 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 帮助他们完成自己的成功梦 。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下列事项免征增值税或给予优惠: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 , 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 ,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建立了“四表一册” , 持有合法有效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 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但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 。
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不同 , 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 , 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 , 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 , 即企业先缴纳 ,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全部返还 。“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比例为35%~50%的 , 若企业发生亏损 , 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 , 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