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业优惠政策 江苏创业扶持费用情况( 四 )


第十三条 由国内外著名院所创办的研发中心和工程中心、从孵化基地毕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软件企业在新区购置生产办公用房按成本价八折出让;在苏州新区批租土地按市场价格的五折的优惠 。
第十四条 对进入软件园和孵化基地的科技型企业 , 可免费通过苏州新区软件园和孵化基地专设的局域网进入英特网 , 免收网络服务费三年 。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到苏州新区建立研发中心、工程中心、中试基地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 苏州新区从每年的科技发展基金中拿出专项费用给予支持 。所创办的研发、工程中心或高科技企业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政策 。
第十六条 设立苏州新区人才发展基金 , 用以资助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优秀人才 , 帮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解决特殊困难;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者及人才引进单位实行奖励 , 并授予荣誉称号 。
第十七条 在新区内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程中工作业绩突出者 , 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等条件的限制 , 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第十八条 外省市来苏从事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科技创新的科技人员和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经营管理者 , 给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苏州市户口指标 , 其户粮关系准予迁入 , 免交城市建设费;优先安排其子女就读区内重点学校 。
第十九条 凡携带科技成果或重大课题来苏州新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的科技人员和留学人员购买自用住房 , 按成本价八折出售;租用苏州新区自有房产作为自用住房 , 三年内按市场价格的五折优惠 。
第二十条 凡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的财政补贴的企业 , 所减免、补贴的资金 , 60%须列入企业资本公积金 , 40%专项用于研究、开发 。
第二十一条 凡在新区租、购用房、土地享受减免、折扣的 , 中途改变所租、购用房、土地用途或转租的 , 须全额补充所免金额 。
第二十二条 原为事业法人的科研机构 , 转制为企业法人并在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 , 可享受本意见中所及相关政策 。外资企业合资或独资建立的工程或技术研发中心、软件企业 , 除享受国家有关规定外 , 也可享受本意见中所及政策 。
苏州沧浪创业园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一、技术含量与附加值高 , 在沧浪区新办的科技型企业 , 经申请均 可入园注册 。
二、入园企业的注册登记 , 经营销售和缴纳税金等 , 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的政策规定 。
三、入园企业在同等条件下 , 可优先享受沧浪区区域经济发展基金(筹)提供的融资担保 , 贷款贴息和创业资助等政策 。
四、入园企业按当年实际入库税金享受沧浪区地方财政所得部份的政府奖励 。
1、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 ,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高的企业享受当年100%政府奖励,第二年80%政府奖励 , 第三年50%政府奖励 。
2、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较高的企业年入库税金在5万元以上可享受当年80%政府奖励 , 第二年65%政府奖励 , 第三年40%政府奖励 。
3、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企业 , 可享受当年50%政府奖励 , 第二年40%政府奖励 , 第三年25%政府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