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从孵化基地毕业、并在新区内择址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给予财政支持 。企业所得税重新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实际上缴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地方所得部分,通过财政渠道第一年返还80%,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20% 。
第十条 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专利、商标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其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 。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专利、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的价值,需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认可并出具书面协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
第十一条 进入孵化基地的科技型企业:海外留学生可以1万美元注册企业;6.1万美元以上(含6.1万美元)可注册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海外留学人员既可注册外资企业,也可注册内资企业 。内资企业资本金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万元)可注册独立法人企业 。
第十二条 进入软件园的软件研发企业及在孵化基地内由国内外著名院所所创办的研发、工程中心及海外留学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所租用的研发办公用房第一年免租,第二年按市场价减半征收 。从孵化基地毕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苏州新区租用生产办公用房自租用之日起二年内,按市场价格的五折的优惠 。
第十三条 由国内外著名院所创办的研发中心和工程中心、从孵化基地毕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软件企业在新区购置生产办公用房按成本价八折出让;在苏州新区批租土地按市场价格的五折的优惠 。
第十四条 对进入软件园和孵化基地的科技型企业,可免费通过苏州新区软件园和孵化基地专设的局域网进入英特网,免收网络服务费三年 。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到苏州新区建立研发中心、工程中心、中试基地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苏州新区从每年的科技发展基金中拿出专项费用给予支持 。所创办的研发、工程中心或高科技企业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政策 。
第十六条 设立苏州新区人才发展基金,用以资助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优秀人才,帮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解决特殊困难;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者及人才引进单位实行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
第十七条 在新区内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程中工作业绩突出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等条件的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第十八条 外省市来苏从事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科技创新的科技人员和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经营管理者,给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苏州市户口指标,其户粮关系准予迁入,免交城市建设费;优先安排其子女就读区内重点学校 。
第十九条 凡携带科技成果或重大课题来苏州新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的科技人员和留学人员购买自用住房,按成本价八折出售;租用苏州新区自有房产作为自用住房,三年内按市场价格的五折优惠 。
第二十条 凡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的财政补贴的企业,所减免、补贴的资金,60%须列入企业资本公积金,40%专项用于研究、开发 。
第二十一条 凡在新区租、购用房、土地享受减免、折扣的,中途改变所租、购用房、土地用途或转租的,须全额补充所免金额 。
第二十二条 原为事业法人的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法人并在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可享受本意见中所及相关政策 。外资企业合资或独资建立的工程或技术研发中心、软件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规定外,也可享受本意见中所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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