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支持军民融合重点企业加快发展 , 对军民融合重点企业实施“直通车”服务 , 对其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需要办理的各种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 由管委会指定专人负责 , 实行全程代办 。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 , 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对有市场、效益好的军民结合特色品牌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给予重点支持和推荐 。
对入选陕西省军民结合“双百工程”的重点企业 , 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经审核确认的重大军民融合产业化及技改项目 , 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最高2000万元的资助 。
第七条 支持军民融合企业自主创新 ,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 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改造 , 支持企业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对于取得国家及省、市资金支持的科技攻关、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军民融合项目 , 给予最高2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
对自主研发填补国内空白或在行业领域有重大突破的关键设备 , 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首台(套)奖励 。对军工高新技术成果成功转化的项目 , 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 给予50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 。
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标准制定 , 对于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牵头企业 , 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所制定的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企业 , 给予20万元奖励 。
第八条 支持鼓励军民融合研发平台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 支持军工单位、民口单位和有关院校建立或共建军民两用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中试基地 , 建立军民融合技术服务体系 , 支持大型重点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共享 。对新评为国家和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 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
第九条 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做大做强 , 对营业收入过亿元的盈利企业 , 按其纳税总额的5%给予融资费用补贴 。其中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 , 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融资费用补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 , 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融资费用补贴 。
支持重点军民融合企业通过对外合作、收购重组、投资参股等方式 , 推进军工技术向民用产品转化 , 扩大产业规模 。帮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 在方案筹划、资产重组、优化配置、财务管理等方面提供协调服务 。
支持和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 , 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和协助企业上市融资 , 对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奖励30万元 , 对已得到证监会受理的企业奖励50万元 , 对在国内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20万元 , 对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
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 对参加由航天基地组织或确认的有影响力的产品展示、新品发布、专业会展等活动 , 给予一定经费补贴 。
第十条 鼓励航天基地内民口单位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资产置换、收购等方式对承担军品任务的企业进行重组 , 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 , 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 , 获得军品科研生产许可 。鼓励民口企事业单位承接军工能力扩散 , 延伸产业链 , 配套军品科研生产技术改造 , 提高系统配套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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