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支持创业投资的财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以及中长期财政规划 , 加大投入力度 ,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展创业投资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创业投资的主管部门 , 依法负责创业投资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发展促进等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商务、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创业投资主体第六条 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主体依法开展创业投资活动 。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各类主体 , 包括个人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等 。第七条 个人投资者可以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创业投资活动 。
鼓励个人投资者与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开展信息交流与合作 , 培育和壮大个人投资群体 。第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是以其合法资金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合伙等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设立 。
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第九条 创业投资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或者政府出资 , 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基金 。
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包括政府创业投资基金、非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等 。第十条 政府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包括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中的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有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等 。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 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或者创业投资基金 , 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中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有政府出资 , 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 , 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的创业投资基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创新创业发展需求 , 按照规定整合、新设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 也可以参与上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 发挥在特定领域的引导和聚集放大效应 。第十一条 鼓励跨境创业投资 , 支持设立对外投融资基金 , 为本省企业与境外高端研发项目对接提供投融资服务 。
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在本省投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
支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投资本办法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 。第三章 创业投资运作第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可以向国家未禁止其投资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 鼓励个人投资者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未上市小微企业 。第十三条 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 , 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办结 , 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补正材料的 , 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 不得要求提供超出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开展下列创业投资活动:
(一)创业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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