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
行政领导如何应付突发事件?行政领导应付突发事件要做到如下:
1、要树立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培养专业精神 。关键时刻,对新生事物要保持足够敬畏,对苗头问题要保持足够审慎,对各类舆情要保持足够敏感,对潜在风险要保持足够清醒 。
2、兵贵神速 。从一定意义上说,驾驭复杂局面就是和时间赛跑 。要有分秒必争的“窗口期”意识,依法依规迅速启动应急机制,迅速释放准确信号,迅速抵达战斗位置,迅速进入战时状态,迅速激活必要资源,及早做到全面动员、全员动员、全力投入 。
3、信息是决策的基础 。驾驭瞬息万变的“战场”,必须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要建立专门工作团队,充分运用科技手段,迅速展开“情报网”,立即开通“直播”“直报”平台 。统筹国际国内、网上网下等多方面资讯,持续跟踪、收集、分析、整理各方面舆情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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