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如何讨债 如何讨债( 三 )


超过法定利率要受处罚
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 , 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 即为高利贷 。在古代 , 各朝也规定了法定利率的上限 , 但大多远超现在的利率水平 。不同的是 , 根据现在的法律 , 利率超过法定上限为无效 , 而在古代 , 超过法定利率不但无效 , 还要受罚 。
唐代有不少寺院开展放贷业务 , 并和民众发生借贷纠纷 。唐代贞元年间进士李翱 , 字习之 , 赵郡人 , 拜大文学家韩愈为师 , 在朝野颇有文名 。李翱生性刚直 , 为官清廉 。在朝中曾因当面批评权相李逢吉而外调庐州刺史 。李翱任职期间 , 就审理过和尚放贷案 。
有一天 , 众乡里状告一和尚放高利贷 , 残酷盘剥 , 逼得欠债人自尽 。那和尚横眉冷眼 , 喋喋不休 , 自认为放高利贷是天经地义的事 , 放债是做善事 。李翱经过审讯得知 , 这个和尚在别人遇到灾祸或穷困时 , 乘机诱放高利贷 , 利滚利 , 条件十分苛刻 , 欠债人往往家破人亡 , 可恶至极 。为此 , 这位疾恶如仇的李刺史 , 当堂采用《诗经》四言诗体作一首花判诗 , 对佛门败类予以严惩 。其判词曰:“上方童子 , 二十受戒 。君王不朝 , 父母不拜 。口称贫僧 , 有钱放债 。量决十下 , 牒出东界 。”判令先打他十大板 , 然后将佛门败类“牒出东界” 。
法律传入日本
唐朝对日本的影响极其深远 , 就连法律的制定 , 当时的日本也是参照唐朝的法律 。在公元8世纪时 , 日本有关债务人处罚的规定和唐朝如出一辙 。对于不履行债务的 , 在判处刑罚的同时 , 还可以对债务人及其家族并处劳役 , 并且允许债权人私自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其中《养老杂律》规定:“负债违契不偿 , 一端以上违二十日 , 笞二十 , 二十日加一等 , 罪止杖六十 , 三十端加二等 , 百端又加三等 , 各令备偿 。”“负百端之物 , 违契满二十日 , 杖七十 , 百日不偿 , 合徒一年 , 各可备偿也 。”
江户时代(1603-1867) , 日本对债务人实行“身代限”制度 。按照该制度 ,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不能偿还债务时 , 官府可以用手链把债务人铐上 , 并且强制拍卖债务人的所有财产 , 以作清偿 。对于没有财产即“无身上物”者 , 可以将债务人监禁起来或者命令债务人保证用未来的收入作偿还 , 并且债务人的子孙也负有偿还义务 。从江户时代开始 , 日本还实行了近似于今天破产法的“分散”制度 , 即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满足多数债权人的请求时 , 在取得多数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 , 可以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委托给一部分债权人 , 以便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平等分配 。但是债权人日后仍然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剩余债务的权利 。
在日本独特的文化体系中 , 不偿还债务往往被看成是“忘恩负义” , 或不近人情 , 是违背“义理”的行为 , 因此不能得到宽恕 。债务人在借款时 , 往往是将“义理”抵押给了债权人 , 因此在还不起债务 , 特别是在春节到来时 , 经常有债务人会为了面子而自杀 。而这种自杀在日本社会往往得不到人们的同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