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理方案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六 )


第十一条为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建设 , 成立区五里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投资公司) 。园区投资公司在园区管委会领导下 , 作为工业园区投资融资平台 。负责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与开发 。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核算 。
第四章准入条件及权利
第十二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或项目 , 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
(二)符合市、区产业发展规划 。
(三)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
(四)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
(五)有相应的资金保障 , 且资金来源明确 。
(六)项目投资强度
1、注册资本的要求:入园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投资强度的要求:入园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包括征地费用)不低于100万元/亩 , 特殊行业企业不低于80万元/亩;
3、供地标准: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和用地小于50亩的项目原则不单独供地 , 全部进驻标准化工业厂房 。
(七)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 , 投资额度可以放宽 。
(八)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或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生产工艺及设备不得入园 。
第十三条申请进入园区的企业或者项目 , 应当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园申请书或投资总额承诺书 。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及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 。
(四)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或有效资产证明 。
(五)有效的前置审批项目批准文件或生产经营许可证 。
第十四条凡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或项目 , 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入园可行性评审后 , 签订入园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书 。
第十五条入园企业享有工业园区公共服务及相关优惠政策的权利 。
第十六条入园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 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遵守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按时填报园区管委会及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类调查和统计报表 。
第十七条入园企业因法定事由合并、分立或注销的 , 在作出决定前 , 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园区管委会 。
第五章项目用地管理
第十八条入园企业用地由园区管委会与国土部门先期衔接 , 审查拟入园企业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是否符合国家用地政策 。
第十九条园区管委会负责入园企业用地资料的收集整理 。
用地资料主要包括计划立项、建设选址、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初步设计、勘测定界图件及报批所需的文件材料等 。
第二十条经国土部门实地勘察、预审同意后 , 由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委托园区管委会负责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工作 。
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资金由项目单位向园区管委会交纳 , 园区管委会负责向被征地单位和拆迁人兑付 。资金兑付方式经镇办、村组和统征中心三方确认后方可兑付 。
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征用管理费等税费 , 由税费征收单位提出收费依据和数额后 , 由园区管委会代征代缴 。
第二十一条确定项目单位建设用地后 , 由园区管委会协调 , 国土部门负责 , 按照国有土地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
土地出让金须返还企业的 , 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衔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