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创业扶持机构名单 南京创业扶持机构( 四 )


3、高校、科研院所领军型科技人才离岗来(在)宁创业的,三年内保留个人身份和职称,三年后可在南京作相应安排,或协调回原单位工作 。
4、入选者首次在南京购买自住商品房的,视同南京户籍市民,不受有关限购政策限制,并按企业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为入选者及配偶、子女办理“南京蓝卡”,给予相关市民待遇及特殊政策 。
(三)科技创业家在特区:
1、项目产业化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可获得不低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并获得相应贷款贴息;引入社会创投资金的,市创投资金可按30%—50%匹配入股;进入企业加速器或中试基地的,两年内免收场地租金 。
2、新建市级“三站三中心”等的,给予20—100万元资助;新建省级以上“三站三中心”等的,或者承担省级以上专项的,按上级财政资助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
3、参照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
4、入选者及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首次在南京购买自住商品房的,视同南京户籍市民,不受有关限购政策限制,并按入选或引进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
(四)高校创新创业在特区:
1、对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学科技园和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市相关投融资平台以注册资本30%的比例参股跟进,不参与分红 。
2、对新建的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产生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自注册成立五年内,市、区按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
3、依托高校、院所共派人员进入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可保留其原有编制,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参照市、区相关人才政策予以扶持 。
4.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凡在特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在南京市办理落户手续;对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在2011年内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4000元 。
(五)高端研发机构在特区:
1、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500强企业的研发机构,独立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非独立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中国500强企业研发机构,独立的根据其投资额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奖励),非独立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同时对将其相关产业与独立研发机构同步引进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追加奖励 。以上奖励由市、区各按50%比例承担;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及其产业布局可通过一事一议落实 。
2、对独立研发机构租赁研发用房的,给予四年房租优惠待遇,其中前两年“零租金”,后两年减半 。
3、对引进的研发机构,按照其前三年所产生税收市、区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额度予以奖励该研发机构用于项目研发和创新人才引进;鼓励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于市权范围内与研发机构相关的优惠政策,视同认定直接享受 。
4、对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研发机构由非独立法人注册转为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 。以上奖励由市、区各按50%比例承担 。
5、对引进的研发机构中年收入超过30万元的高级技术与管理人才,购买自住商品房的,视同南京户籍人员不受限购限制,按照个人所得税市、区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额度给予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对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享受南京市各类人才计划相关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