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政策意见所鼓励和扶持的大学生自主创业 , 主要是指具有高等专科院校学历以上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 在读期间或毕业二年以内在长初始创办各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 并担任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 。
(二)大学生到农村创办现代农业项目 , 规模种植面积超过50亩、规模养殖年总产值超过20万元 , 或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和经济实体的 , 纳入本意见鼓励和扶持范围 。
(三)对零就业、下岗失业、低保户和残疾人家庭大学生自主创业的 , 给予重点鼓励和扶持 。
二、建设大学生创业基地
(一)凡新增大学生创办企业20家以上的产业园区(基地、大学、大厦)、吸纳大学生创办企业10家以上的企业 , 可经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业办)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基地 , 每年给予30-50万元资金补贴 。
(二)大学生创业基地要加大标准产业用房和创业公寓的建设力度 , 其城区工程报建费均按照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 国土部门应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 房产部门也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 , 基本满足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需求 。
三、多渠道解决大学生创业场所
(一)入驻大学生创业基地的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 , 由创业基地提供经营用房 , 第一年按每月900元、第二年按每月700元、第三年按每月500元减免经营用房租金 。在长没有家庭住所的 , 可由创业基地提供三年免费创业公寓或宿舍 。创业基地不能提供免费住处的 , 可参照廉租房政策 , 由房产部门给予每人每月160元廉租住房补贴 。
(二)在大学生创业基地以外租赁经营场所自主创办企业的 , 三年内由房产部门给予经营场所租赁补贴 , 第一年按每月800元、第二年按每月600元、第三年按每月400元给予补贴 。在长没有家庭住所的 , 可参照廉租房政策 , 由房产部门给予每人每月160元廉租住房补贴 。
四、加大创业资助力度
(一)市本级每年从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其中市创业富民专项扶持奖励资金新增预算部分列支1100万元 , 科技、工业、商贸、农业专项经费中分别列支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 , 区(县市)每年从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 , 设立市、区(县市)两级大学生创业扶持奖励资金 , 主要用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各种扶持、奖励和贷款贴息 。
(二)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无偿资助的 , 由相关部门审批 , 每个项目一般在20万元以内 , 且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首期拨付审批总额的60% , 其余部分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审计后即予拨付 。对申请财政贷款贴息的 , 经审核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 年贴息总额度最多可达10万元 。
(三)各区(县市)要成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 , 市财政根据各区(县市)政府担保资金规模2:1予以补助 。鼓励社会贷款担保机构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 市、区(县市)两级财政通过适当补贴的方式帮助其降低经营风险 。大学生自主创业的 , 可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最高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大学生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并具备一定自有资金和相应反担保条件的 , 可按其吸纳人员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给予担保贷款 , 最高为50万元 。从事微利项目的 , 享受两年财政全额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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