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研究生、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其档案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代管一年 。所需经费,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安排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 。见习期间用人单位和同级财政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发给见习生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 。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见习基地 。对提供就业和创业岗位达到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专门项目,落实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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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经济特区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并督促实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中小企业经济运行分析会,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本省中小企业政策、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提供服务,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省统计部门会同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进行统计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中小企业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七条中小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依法经营管理,诚实守信,增强社会责任,不得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资金支持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没有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二)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三)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资源综合利用和信息化建设;
(四)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培训、咨询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五)支持中小企业承担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集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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