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创业补贴 湖北省鄂州市创业政策扶持( 十 )


参考资料来源:
湖北省人社厅官网-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民网-武汉离岗创业保留5年基本待遇
湖北创业优惠政策省政府于2008年10月24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扶持对象从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乡所有需要对象目前就业政策扶持对象主要是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新政将对象扩大为城乡所有需要就业的对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法律未禁止行业一律放开按计划,2008年至2012年,我省将力争每年扶持5万名城乡劳动者和回归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就业20万人左右 。为此,我省将放宽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除法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 。此外,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失业人员创业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明年起“三证合一”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计划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再就业优惠证》、《就业证》和《失业证》“三证合一” 。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劳动者处于就业或失业状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计算劳动工龄的凭证,免费向劳动者发放 。失业保险功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向社会推出失业人员的单位,按单位内部富余职工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人数给予适当补贴 。困难人员培训、创业都补贴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援助范围,确保在全省建立面向所有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 。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就业援助对象每月按15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小额担保贷款“升级”将扶持对象扩大到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贷款额度有所提高 。将个人贷款额度从最高2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从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 。调整补贴办法和标准职介补贴标准由原来规定的每人200元、150元调整为每人150元 。原来规定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调整为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才能按规定分阶段给予每人400元-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剔除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 。政策性补贴期限延长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力度,将现行政策确定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上述相关内容可参见劳动部门网站) 类别 现行政策适用范围 新政策适用范围税收减免政策适用人员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税收政策适用企业商贸、服务型企业、加工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街道社区的小型企业实体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未就业的退役士兵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