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创业扶持政策咨询电话 抚顺创业扶持政策( 二 )


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 。第九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营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民营经济投资主体享受同等待遇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民营经济组织的项目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 。
每年新增土地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专项指标,用于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创业项目 。属于应当有偿使用土地的,可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者采取租赁方式供应 。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民营小微企业发展用地,集中建设标准厂房,为民营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 。
鼓励民营企业进行研发、中试验证及试生产,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
抚顺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含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 。
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围绕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 。第五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
中小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数据档案库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网络,提供中小企业的基础信用信息 。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由下列资金组成: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捐赠及其他资金 。
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八条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应当按照无偿扶持、周转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引进人才、引进技术;
(二)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向产业园区聚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