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扶持的创业项目 扶持创业机构( 二 )


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第七条 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并且申请变更时现有的货币资本和所持有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股权资本的总和应当不低于全部注册资本的70% 。第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登记注册后,应当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第九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和项目;
(二)为所投资的创业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外汇或者期货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
(二)购买已上市交易的股票,但其所持被投资企业的股票上市及上市后的股票转换、配售、送股等情形除外;
(三)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委托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商业银行等机构作为所持企业股权的托管人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通过股票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并购、股权回购等方式变现其技资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可以受委托管理多个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业务 。除另有约定外,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应当平等地向委托其进行管理的各创业投资机构提出投资建议或者提供信息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应当以自有资金,按委托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1%以上的比例进行同步投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同步投资应当遵循同进同出、同股同价的原则 。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不得将受委托管理的创业资本用于委托管理协议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以受委托管理的创业资本为自己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指导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制定和发布《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指南》,引导创业投资的投资方向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指南》确定项目的资金超过实收资本的70%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省、市两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等扶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支持创业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以其全额资产进行投资 。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在企业中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采取现金奖励、赠与或者奖售股权、期权期股的方式对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予以激励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发现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年检结果和处理情况通报同级创业投资指导监督部门 。
未通过年检的创业投资机构停止享受有关创业投资机构的优惠政策,直至达到年检要求,在此期间不得向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 。未通过年检的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停止接受创业投资机构新的委托投资业务,直至达到年检要求 。
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变更名称,不得再使用“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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