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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创业扶持申请范文怎么写(2) 招用残疾人有哪些政策扶持
补贴政策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
补贴标准和年限
用人单位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残疾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对象出现退休、死亡等情况的,可根据用人单位与其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1% 。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续签劳动合同且未达到最长补贴期限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累计达到最长补贴期限 。
◆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招用的不能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用人单位首次为所招用的补贴对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向注册或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材料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招后补”的原则申请审批 。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并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首次申请 。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在享受期内用人单位可于履行劳动合同每满半年或一年后的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 。
集中安置残疾人可享受的政策?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就业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资格审核、申请审批后,可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社会保险补贴 集中就业单位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 。
◆残疾人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在市残联与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100号)文件享受残疾人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
◆建立残疾人职工之家补贴 为丰富残疾人职工业余 文化 体育生活,对有条件并自愿建立“残疾人职工之家”的集中就业单位,按购买设备实际支出资金的50%一次性给予设备购置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集中就业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就业人数占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的25%(不含)以上且多于10人的,可按超出人数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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