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创业扶持基金 长沙创业扶持( 二 )


六、大力支持人才载体建设 。对来常德企业工作后新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补贴;对来常德企业工作后新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的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补贴 。依托同一企业新建同级别人才载体的不重复补贴 。对来常德企业工作后主持技术研发项目、产品创新项目的领军人才,经认定项目研究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重大影响的,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创新研发补助;其科研成果等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补助的,按国家级、省级奖励补助标准的50%进行配套 。
七、大力畅通人才流动渠道 。打破人才流动壁垒,完善人才流动机制 。对在常德企业工作的、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人才,可择优纳入优秀年轻干部队伍,实施定向培养 。
八、大力提供优质服务 。对新引进在常企业全职工作的产业精英人才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帮助其解决家属就业、子女就学、本人就医方面的困难 。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按程序调入同类型单位工作 。配偶原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根据人才意愿,按照“一事一议”办法,可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安排相应的工作;对没有就业意愿的,发放不低于同期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 。未成年子女根据人才意愿在市、区县(市)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就近入学 。发放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卡,由市属三甲医院提供优先诊疗、健康管理和咨询服务,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医疗保健检查 。坚持政府支持、企业和园区主导、社会参与、资源共享的原则推进人才公寓建设 。新引进在常企业全职工作的产业精英人才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享受购房补贴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租期最长不超过6年,由用人单位比照公租房标准承担租金 。
九、大力加强人才服务机构建设 。充实市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工作力量,强化人才综合服务职能 。在市政务中心、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设立人才服务窗口,为各类人才提供业务受理、政策咨询、协调对接、专员服务、城区城镇落户手续、补贴政策兑现等综合服务,构建人才办事“一站式”服务模式 。建设全市人才库,强化人才跟踪管理,促进人才发挥作用 。
十、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在常德市区域范围内[含各区县(市)]登记注册、缴纳税收的规模以上重点产业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从常德市区域范围外引进的人才 。本意见所指重点产业企业主要为开放强市产业立市战略拟重点发展的烟草、装备制造、健康食品、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纺织服装、建材化工、纸品加工、军民融合、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工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文化旅游、商贸物流、智慧产业、创意设计、资本市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等;所称学历学位均指全日制学历学位,境外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认定;所指引进的各类人才(柔性引才除外),均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缴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费;所指领军人才为与我市企业签约指导服务一定年限,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创新创业专家 。工作和生活补贴为一年一补,连补3年;购房补贴在人才来我市工作年满3年、续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购置房产后一次性发放 。现在常德上述企业工作的产业精英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高学历人才、副高以上高级职称人才和获得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科技功臣”“科技之星”及“高技能型名师名家”“常德工匠系列”荣誉称号人才(其中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未达副高职称的参照副高职称标准执行,高技能人才未达技师职业资格的参照技师标准执行)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纳入本意见适用范围,参照上述相应条款予以扶持(原已享受常德人才政策由财政资金发放的各项补贴资助且低于本意见标准的予以补齐) 。本意见施行所需的各项经费,属市属国有企业引进人才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属其他规模以上产业类企业引进人才的,市辖区由市财政、各区分别承担50%;对其他县(市)根据人才引进工作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作用,牵头对本意见相关条款分别制定实施细则,结合职能明确各单位任务、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各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细化政策措施,认真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各项补贴政策的兑现,需由相关人才和用人单位根据本意见及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条件、程序,提供每年度工作绩效、技术改造及科研成果、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的有效证明资料进行申报,经牵头单位受理并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方可按规定拨付资金 。本意见印发前常德出台的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引进的人才同时符合常德现行人才引进政策和本意见各项规定的,经人才本人提出申请,其同一类型优惠待遇和补贴补助奖励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落实 。各区县(市)、市直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认真落实,并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做好本地本单位引进培养使用人才工作 。引进培养使用人才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区县(市)、市直相关单位的绩效评估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