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积金提取指南 重庆公积金提取方法( 四 )


租房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
1.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
2.租金缴纳证明;
3.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
(二)租赁商品房职工申请按照我市规定提取限额提取的,应提供: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一)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1.身份证件原件 。
2.《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
3.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
重大疾病提取
1.身份证件原件 。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
3.最近一年内的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
4.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5.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销户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1.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退休证》,未取得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 。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
4.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令或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
职工在外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异地转移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两年以上的,可不再提供离职证明,因单位欠缴导致个人账户停缴的除外 。职工在外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异地转移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
6.继承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判决或调解文件(上述文件中载明的继承人均须到场确认,如只有一个继承人,则上述文件应明确是否为唯一继承人) 。
死亡职工所在单位能够确认继承关系的,也可由单位代为办理提取,须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单位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身份证件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
如继承人无法提供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判决或调解文件等材料的,也可所有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到相应分中心、办事处确认并书面承诺后,办理提取手续,继承人应提供身份证及结婚证、户口簿等直系亲属关系(父母、配偶、子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