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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沐小
排版 | 小荆
案情简介
张某是小神童幼儿园的大班的同学 。 2020年3月张某从幼儿园回来 , 张某的母亲发现张某的胸口和肋骨有淤青 , 经询问张某回答是同班级的刘某在操场上活动时踢伤 。 张某的母亲随之联系幼儿园得知是两个孩子在操场上发生了争执 , 张某的母亲要求调取幼儿园录像 , 被幼儿园拒绝 。 张某的母亲当晚带着张某到医院急诊 , 伤情诊断为前胸外伤 。 花费医疗费127.60元 。
第二天 , 张某的父母联系刘某的家长要求一起去医院,刘某母亲陪同一起去市医院检查 , 门诊病历记载:患者步入诊室,紧张,情感恐惧,紧抱妈妈胳膊,交流可 。 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夜惊 , 花费医疗费870元 。 随诊建议家人减少谈及“被打”事情,必要时进行心理治疗 。 张某的母亲要求幼儿园和刘某共同承担医疗费被拒绝 , 故起诉至法院 , 要求幼儿园和刘某承担责任 。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本案中,小神童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张某的义务,尤其是在组织学生进行操场活动期间更应负有注意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避免学生在活动中打闹受伤,法院调取事发现场录像及相关老师的询问笔录并结合张某、刘某的陈述及张某就诊情况可知,事发当日虽有三位老师在场,但其并未对刘某推搡张某的行为及时加以阻止或批评教育,从而导致刘某踹到张某胸部,致使张某受伤,且在张某受伤后也未及时与家长联系或采取救治、送医等措施,故小神童幼儿园对张某的受伤存在主要过错,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0%责任 。
同时,刘某在活动期间踹到张某胸部,造成张某受伤,其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30%责任 。 因刘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应由刘某的父母赔偿责任 。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普法贴士
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定和入托合同产生的管理、教育和保护及保育关系而非监护关系 。 幼儿园对幼儿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 即幼儿园如果不能证明其在损害事实中没有过错 , 则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
就幼儿园而言 , 在幼儿的伤害案件中 , 主要的责任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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