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津 , 一名幼儿在幼儿园不慎坠落 , 导致8级伤残 , 孩子母亲把幼儿园告到法院 , 索赔20余万 。 幼儿园却说孩子患有孤独症 , 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 , 老师经常提醒小朋友注意安全 , 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 应当减轻幼儿园的赔偿责任 。 (案例来源: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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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的小花(化名)就读于某幼儿园 , 他是一名孤独症患者 , 得了这种病的孩子 , 缺乏与同龄儿童交往或玩耍的兴趣 , 常常独自一个人在旁边玩耍 , 不能与同龄儿童建立伙伴关系 , 不会与他人分享快乐 , 按照我们大人的说法 , 就是极度的内向 。
在2020年12月某天 , 老师像往常一样 , 带领孩子们去卫生间上厕所 , 之后小花和同学们跟随着老师返回教室 , 在走到一半时 , 小花却突然来开了队伍 , 向旁边的库房走去 。 对于小花如此异常的举动 , 老师看到了 , 但是正在照顾别的小朋友 , 她打算待会再去找小花 , 可就这一会儿功夫 , 意外就发生了 。
小花来到库房之后 , 从没护栏的二楼窗户坠落至一楼地面 , 导致全身上下多处受伤 , 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 事情发生之后 , 小花母亲将幼儿园告到法院 , 请求赔偿小花因受伤 , 产生的各项损失20余万元 。
可是对此幼儿园却有不同的说法 , 幼儿园表示小花之所以会受伤 , 主要还是因为他的孤独症造成 , 平常老师有提醒不能攀爬 , 已经尽到管理职责 , 小花是自己跑到库房受伤的 , 幼儿园不应该承担如此多的赔偿 , 最多承担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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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 小花在幼儿园受伤 , 幼儿园有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 受到人身损害的 ,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不承担侵权责任 。
有无责任 , 关键点就在于幼儿园有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
根据这条规定 , 小花4岁 ,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他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了伤 , 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 。 也就是说 , 幼儿园若想撇清自己的责任 , 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可以免责 , 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
而这里的教育、管理职责 , 不仅仅限于口头提醒 , 而是包含在学校里组织的活动和设施设备安全 , 我们回到这件事上 。
首先 , 幼儿园的库房属于非教学区 , 按理说小孩是不能进入其中的 , 但是库房和教学区的大门 , 一直属于敞开状态 , 若是关闭 , 小花也不能进入 。 这是学校的疏漏之一 。
再者 , 小花脱离队伍时 , 老师并没有及时的阻止 , 若是及时劝阻 , 也就没有后面的事了 , 这是学校的疏漏之二 。
最后 , 库房里面没有安装护栏 , 导致小花从2楼坠落 , 若是有护栏 , 小花大概率不会坠落 。 这是疏漏之三 。
综上来看 , 造成小花受伤的根本原因 , 还是因为幼儿园的疏漏 。 而且幼儿园也没有其他证据 , 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 , 唯一提出的一条就是 , 小花有孤独症 , 也和他受伤并没有直接关系 , 所以 , 在本案中 , 幼儿园需要对小花的受伤负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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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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