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秒下单1秒付款软件 淘宝秒杀时间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遍化,网络电商平台和网店卖家基于吸引流量、广告宣传、抢占市场等目的,通常会以开展“秒杀”活动的形式让利促销,消费者只要“秒杀”成功就能以低廉的价格购得商品,在这种经济利益诱惑下,制售“秒杀”软件的现象也随之产生 。然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秒杀”软件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制售“秒杀”软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为牟利,编写了名为HiRoot(以下简称“HR”)的“秒杀”软件 。通过运行该软件内置的谷歌浏览器,点击淘宝网上一款特定的虚拟商品,就可提前十分钟触发淘宝网对于“秒杀”促销活动预设的手动滑块验证程序,从而缩短了后续“秒杀”过程中的下单时间,大大提高了抢购商品的成功率 。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通过QQ群,向陈某某等其他六名被告人出售该软件,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56.95万元 。后该六名被告人又再行出售该软件,所销售次数分别为24次至30次不等,所获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1000元至79245元不等 。另查明,本案中的HR软件已经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七名被告人制售“秒杀”软件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秒杀”软件是用于网络购物,并非黑客软件或病毒软件,其通过提前触发淘宝网的手动滑块验证程序而提高“秒杀”成功率,只是影响了消费者之间的公平性,而并未突破淘宝网的安全防护机制,没有给淘宝网造成经济损失,且本案中的HR软件已经取得了国家认可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因此制售该软件的行为理所当然不构成犯罪 。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七名被告人制售“秒杀”软件的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具体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主要理由如下:
(一)制作、销售“秒杀”软件的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遍化,网络电商平台和网店卖家基于吸引流量、广告宣传、抢占市场等目的,通常会以开展“秒杀”活动的形式让利促销,消费者只要“秒杀”成功就能以低廉的价格购得商品,在这种经济利益诱惑下,使用、制作、销售“秒杀”软件的现象也随之产生 。
使用“秒杀”软件抢购商品一般不构成犯罪 。日常生活中,一些消费者使用“秒杀”软件抢购商品,该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商品销售秩序,剥夺了其他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机会,导致商家所意欲达到的让利促销效果落空,进而造成信誉受损、商业利益无法实现 。但通常认为,使用“秒杀”软件仅仅是一种作弊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为即使消费者使用“秒杀”软件抢购成功,也还是要支付相应价款后才能获得商品,因此并没有给网络电商平台和网店卖家造成经济损失 。
制作、销售“秒杀”软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该罪名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所规定,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因此,如果“秒杀”软件属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则制售该软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该罪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而非侵犯财产类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并不仅限于财产性利益,因此即使没有给网购平台和网店卖家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影响犯罪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