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当下
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
什么样的记录
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
随便截几张图
就能当作呈堂证供吗?
今天就来给大家
科普一下
文章插图
根据记录形成的方式 , 证据分为文字记录、图片记录、语音记录、视频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
1. 文字记录 。包括好友聊天、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 。例如常见的“借条” 。
2. 图片记录 。包括在与好友聊天、发布朋友圈和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
3. 语音记录 。包括与好友聊天、发布的朋友圈和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
4. 视频记录 。包括与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朋友圈和公众号时 , 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
5. 网络链接记录 。包括与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朋友圈和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 , 此类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内容具有不确定性 , 一般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6.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 这一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支付功能时产生 。
提交相关证据时 ,
要注意什么?
1. 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账户的过程演示 。用于证明其持有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
2. 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 。借助号不可更改的特点 , 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 , 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
3. 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 。根据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 , 对双方各自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 , 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法庭上如何展示证据?
在法庭上 , 法官要求出示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 , 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 , 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 由账户持有人登录 , 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 , 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 , 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 , 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 , 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
4.展示转账信息时 , 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 , 查看转账记录 , 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
5. 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 , 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 , 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 , 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 ,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慎用清理功能
可进行证据保全
“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 。切忌认为“同步”操作即“万事大吉” , 清理前一定要先予以证据保全 。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较为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进行保全 。
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如果经过了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确认 ,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 真实性应得到认可 。如果此证据亦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 , 其证明力不会低于其他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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