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抢救无效死亡和当场死亡 120判定死亡还抢救吗( 二 )


【裁判结果】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 2014)武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8月1日作出的常人社工伤认字[2014)4-1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二、责令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宣判后,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 2015)常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理由】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统筹本地区进行工伤认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翦冬枝是否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翦冬枝作为一名养鸡场饲养员,工作时间从每天早上5时到晚上9时,中间除了吃饭,基本无明显休息时间,工作责任及压力较大 。2014年5月21日上午,翦冬枝在已感觉身体明显不适的情况下,因工作的特殊性及对工作的责任心,一直带病坚持工作,有其多位同事的证言证实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的事实 。中餐后,因病情未见好转,翦冬枝向场长请假外出买药,在返回途中因病情加重昏倒在路上,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4时左右死亡 。被告认为翦冬枝死亡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也不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死亡的情形下的辩论意见,忽略了翦冬枝的先兆病状,其所作调查不全面,对诊所医生所作调查亦不能排除翦冬枝当日已经患病的事实,其所作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不足以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应予撤销 。
【案例注解】
该案例涉及工伤认定的问题 。对于当事人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应当结合当事人在发现病情后的自身行为和当时的工作环境综合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对当事人发现自身患有疾病后及时采取就医行为或者其他自助行为是否仍属于“在工作岗位”并未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对当事人的期待可能性,在当事人发现自身患病情况后,及时就医治疗显然比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坐以待毙”更符合立法的本意 。因此,不宜将当事人因为就医治疗或采取自助行为而暂时离开劳动岗位的行为视为脱岗,而应当鼓励当事人及时采取自助措施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
本案中,翦冬枝在身体已经发现疾病征兆的情况下选择了就医求药,但随后医生未作全面检查,仅为翦冬枝开出药方,鉴于翦冬枝本身并不具备医学知识,对其身体异样导致的后果无法预测 。因此,在其购买药物后返回单位途中症状再次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故本案翦冬枝应当认定为工伤 。

经抢救无效死亡和当场死亡 120判定死亡还抢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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