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抢救无效死亡和当场死亡 120判定死亡还抢救吗

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诉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但该疾病未能及时确诊,后当事人在发病后48小时内再次发病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2004)武行初字第00043号(2015年1月21日)
二审: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常行终字第18号(2015年4月7日)
【经抢救无效死亡和当场死亡 120判定死亡还抢救吗】【基本案情】
原告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诉称:翦冬枝于2013年8月2日到原告下属的五分厂做饲养员,具体负责六栋鸡舍饲养工作 。2014年5月21日上午,翦冬枝捡蛋时遂感身体不适,连蛋品入库都感吃力,五分厂厂长费勇看到这种情况,帮其推车入库 。中餐后,翦冬枝请假外出购药,因病情恶化而死在回厂路上 。饲养员是一个特殊工种,工作时间是全天候,这就是为什么翦冬枝在中餐后外出购药还要请假的原因 。翦冬枝在上午工作时就感到身体不适,在中餐后购药突然死在回厂的路上,是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翦冬枝因疾病突然死亡应视为工伤,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错误 。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常人社工伤认字[2014]4-1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被告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理由不能 成立,经调查核实,翦冬枝当天上午并没有身体不适的反应,她请假外出买药也只是买促进睡眠的药,而不是治疗其他疾病的药,而其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其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应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我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
第三人龚建军述称:第三人同意原告方的意见 。翦冬枝是在上午10点发病,当时推车推不动(平时都推得动),场长当时还帮她推;她买药回来快到养鸡场门口时跌倒在台沟边,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病的,应属工伤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翦冬枝系原告三尖农牧公司职工,于2013年8月2日到该公司下属的五分场做饲养员,具体负责6号鸡舍的饲养工作,其工作时间为全天候,从每天早上5时到晚上9时,中间除了吃饭时间较固定可以休息,其余时间都属于工作时间,24小时呆在鸡场内,外出须向场长请假,回场后销假 。2014年5月21日上午,翦冬枝在捡蛋后用推车将蛋品推往仓库的过程中,因显吃力,场长帮助推车入库 。翦冬枝觉得身体很疲劳,精神不振,中餐时亦未见好转 。中餐后,翦冬枝向场长请假外出,骑自行车到了枫树卫生院门诊治病买药,向医生陈述晚上睡不着,要买安眠药 。医生又询问了具体症状,建议买安神补脑的药,因该卫生院中午不卖药,翦冬枝又骑自行车到庄家桥卫生室买安眠药 。该卫生室没有安眠药,经医生建议,买了一盒补脑安神的药,然后返回养鸡场 。下午1点44分许,翦冬枝在离养鸡场约500米远的路上用手机给场长打电话,场长只听清一句“场长,我回来了”,就没有再听清其他内容了,通话状态持续3分多钟,场长觉得不放心,又回拨了几个电话,但均无人接听 。下午2时20分许,住在附近的一名妇女来到养鸡场告知附近台沟边摔倒一个人,好像是鸡场里的 。场长听到后马上跑到出事地点,发现翦冬枝迎面躺在路上,身上被雨淋湿,浑身湿透,旁边自行车和雨伞倒地,喊她没有反应,立即拨打“120”并打电话给公司领导报告了此事,其他同事也赶到出事现场,一同将翦冬枝抬到养鸡场宿舍,换上了干净衣服 。后“120”将翦冬枝送往桃源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抢救,下午4时左右因抢救无效,宣布翦冬枝死亡 。2014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市人社局申请对翦冬枝的死亡予以工伤认定 。该局于2014年8月1日作出常人社工伤认字【2014]4-1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翦冬枝所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 。原告不服该决定,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决定维持了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原告遂诉至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