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学校、幼儿园应该怎么办?
文章插图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
6、15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自愿与看护人发生性关系的,看护人是否构成犯罪?
答: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这是一个刑法新增加的罪名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7、未成年被性侵,成年后能请求赔偿吗?
【青少年法律知识普及 青少年法律问题大全】答: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
受害人自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有三年的时间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当然,受害人成年前,完全可以作为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受害人成年后,对法定代理人的处理不满意,还可以再次主张其请求权 。
8、学校、培训机构、医院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注意什么?
文章插图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 。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