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创!深圳注册科技企业可“同股不同权” 重磅创新影响几何?且看最新解读( 二 )


事实上 , 从1992年开始 , 深圳就开始拥有特区立法权 , 这数十年间 , 通过不断独立立法 , 推动了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创业投资、人才引进、产业园区等相关方面的发展 , 使深圳形成了独特的高新技术产业生态系统 。此次《条例》的通过 , 无疑将有力地吸引全球创新人才和资源落户深圳 , 激发科技人员来深创业的积极性 , 对深圳的科技创新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
松禾资本创始合伙人厉伟在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同股不同权的双层股权结构在美国资本市场非常普遍 , 是保障公司创始人及其管理层股东在公司上市后仍能保留公司控制权的制度 。深圳先行先试 , 在特区成立40周年之际推出这样重要的制度创新 , 为深圳以及深圳的企业在新起点上再出发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
首先 , 双层股权结构在保障公司稳定发展的前提下 , 让公司创始人及管理层可以大胆进行股权融资 , 在民营企业融资链条越来越长、融资成本明显提高的今天 , 通过直接融资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同时 , 直接融资比例的上升也将为投资机构带来更优质的投资标的 , 带动国内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 。
其次 , 双层股权结构使得股东更愿意对公司高管进行股权激励 , 有利于公司绑定管理者利益 , 稳定高管团队 , 实现公司、产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
最后 , 双层股权结构是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 ,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 , 坚持稳中求进”的又一重要表现 。伴随着创业板注册制 , 双层股权结构必将为创业板投资者带来更加优质、更能经得起市场考验的上市公司 。我国资本市场作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器” , 也将在更好地实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 , 为满足人民群众财富保值增值等多元诉求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 。
但是 , 解枫认为 , 要真正执行好深圳科创企业的“同股不同权”的制度需要有三点:第一是继续利用好深圳特区立法权;第二是 , 进一步明确科技公司的定义;第三 , 能否允许注册时“同股同权”的企业转为“同股不同权” , 在衔接转化的过程中 , 应对创业者和投资人利益的保障作出详细的规定 , 给大家留下一个博弈的空间 。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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