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老鼠仓”更恶劣!私募基金经理利用大宗交易 高价买老妈股票再低价卖回( 二 )


比“老鼠仓”更恶劣!私募基金经理利用大宗交易 高价买老妈股票再低价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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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提高证券犯罪惩处力度
本月初,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称“一读稿”) 。此次一读稿提升了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扩大了相关责任人的范围 。具体来看,一读稿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条文共三条,一是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罚,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二是提高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
专家表示,新证券法已实施5个多月,期间集体诉讼制度落地,注册制逐步推广,资本市场违法成本大幅提高,刑法也需做出相应修改,与新证券法同频共振,筑牢资本市场法治根基一读稿提高了证券犯罪惩处力度,将有效发挥刑法在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方面的威慑作用,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法治根基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近年来,在资本市场实际运行中,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也应进一步论证,将这些主体和行为纳入相应的条文中,主要有三点:
一是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规制范围,解决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基金财产行为多发、刑事打击力度不足的突出问题 。
二是完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规定 。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纳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规制范围,强化对私募基金行业“老鼠仓”的刑事打击力度 。
三是将商业银行出具虚假入账凭证、函证回函的行为纳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规制范围,加大对商业银行协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
【比“老鼠仓”更恶劣!私募基金经理利用大宗交易 高价买老妈股票再低价卖回】(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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