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中行领导精神折磨员工”举报人:凌晨被派出所传唤( 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 。
至于当事人在举报信中提及的阎科主任的监视行为,赵占领认为,要看是否处于公共场所,如果摄像头安装在公共办公区域则不涉及侵犯个人隐私行为 。
中行方面是否知悉举报信反映的情况?李晋琛举报信反映的内容是否属实?阎科、张滨等人是否为宣武支行员工?面对一系列疑问,中新经纬采访人员27日下午按照宣武支行方面的要求发去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仍未得到回复 。
与此同时,采访人员多次致电中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营业部相关负责人,要求进一步了解情况,对方仅答复称:“我们已经向上级领导反映了,我这边没有可以回应的 。”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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