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关于生育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通篇读下来,我发现在这部法中找不到禁止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款,无论是对所有人,还是对一部分人,也未发现有与禁止相同的表述,如“不得”“不允许”、“严禁”、“杜绝”等 。就连与之意思相近,但程度有所不同的“限制”也未找到 。
和生育数量有关的条款主要是第十八条中所写的:“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从中得出,国家只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而并不禁止夫妻生育一个以上的子女 。
由于“禁止”和“允许”是两个对立的概念,就是说要么是禁止,要么是允许,不可能存在既禁止,又允许,或者既不禁止,也不允许的情况发生,因此既然不是禁止的,那就应该是允许的 。
那你会说:“并不是完全禁止,而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 。”那就是说用“限制”来表述更为恰当 。而“限制”实际上就是有条件的允许,或者说是有条件的禁止,就像“限制养犬”,是指允许养什么样的犬,禁止养什么样的犬 。但在此条款中看不出限制来 。因为条款中只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并未明确在一般情况下(不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子女 。
而如果没有一般情况下只能生育一个子女这一前提,就不能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得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就不能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这个结论 。
我们再来看“提倡”,“提倡”是对人的较高要求,与“赞成”、“鼓励”意思相近,它与“禁止”并不是对立的,就是说不提倡的并非就是禁止的 。我们在公交车上提倡给老幼病残孕让座,而禁止在车上吸烟、吐痰,就是对人的不同层次的要求 。法律只追究违反最低要求(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人的责任,而不追究未按照较高要求行事的人的责任 。
你还会说:“并非是禁止生育第二个子女,而是生育第二个子女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这是把禁止的意思理解为根本就不允许发生 。实际上任何被禁止的事都不可能不再发生,如果是那样的话这个社会就没有犯罪行为了 。禁止实际上是以对违反者进行处罚为手段来防止或减少同样行为的发生 。只要对某类事进行惩处,那就说明这件事就是禁止的 。
你又会说:“按此说法,生育第二个子女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就说明它是被禁止的 。”问题又绕回来了 。那何不就明确写上禁止不符合一定条件的人生育第二个子女呢?难道我们的法律条款需要靠推论来理解吗?再说这个推论也是不通的,因为关于社会抚养费的条款是这样说的: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按照不被禁止的就是被允许的道理,我得不出生育第二个子女违反了第十八条规定的结论,因为这个规定并没有禁止生育第二个子女 。而要证明这个规定是禁止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则要根据第四十一条“不符合第十八条就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这是典型的二论悖反 。
最后你会说:“你这是抠字眼,混淆视听 。我们应该从精神上理解和把握这部法律 。”要知道法律条款是靠严谨的逻辑作支撑的 。任何逻辑上的疏漏,都会使违反者钻空子而逃脱责任 。
你可能还有个疑问:“为什么就不能明确写上禁止这两个字呢?”告诉你这两个字是不可能写上去的 。因为它违背了人类社会的基本法则——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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