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二胎政策最新消息

【河南二胎政策最新消息】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 , 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 , 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 ,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鉴定患不育症 ,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 , 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 , 只有一个女孩 , 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 , 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 , 另一方未生育的 。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 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 , 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 , 家庭又确有困难的;(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 , 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 , 只照顾一人);(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 , 并继续定居的;(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
户籍原在城镇 , 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 不适用前款规定 , 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 , 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 , 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