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一种刑具,毒辣胜蛇蝎,针对同一犯人,绝不可使用两次

古代社会,酷刑繁多,刑具之毒,远胜蛇蝎 。其中有一刑具,根据《乾隆会典》规定,针对同一犯人,绝不可使用两次 。
为何如此?还不是因为这个刑具忒是歹毒了些,只需一次,便可使人三魂消七魄散,满口尽是胡言,倘使用两次,这人非活活疼死不可 。

古代有一种刑具,毒辣胜蛇蝎,针对同一犯人,绝不可使用两次

文章插图
要问这桩刑具乃是何物,实话告诉您吧,这就是夹棍!
那位说了,我常看古装剧,或“装古剧”,看过不少使用夹棍的画面,远没有“大狮”你说得这么瘆人,难不成你是在忽悠人?
非也!“大狮”非大师,怎敢忽悠人 。您若想要知晓端倪,还需听我慢慢说来,等我说完了,您两腿恐怕就要打哆嗦了 。
过去衙门审案,夹棍是必不可少的刑具,又分“大夹”和“小夹”,“大夹”多用于男子,“小夹”多用于女子;“大夹”雅号“檀木靴”,“小夹”就是“拶指” 。
先说小,再说大 。拶指又叫拶子,也可称呼为拶夹,别看制作简单,并无什么技术含量,但使用起来,管保叫受刑者魂飞魄散 。
古代有一种刑具,毒辣胜蛇蝎,针对同一犯人,绝不可使用两次

文章插图
明清两朝,惯用此刑,然此刑产生于隋唐时期,宋元两朝记载很少,明清两朝记载颇多 。此刑多用于拷讯犯妇,由五根圆木组成,有规定尺寸,并非随意制作 。此刑具规定径围四分五厘,长七寸,用麻油浸过的绳索穿连小圆木,用刑之时,只需将其夹住犯人的十根手指,左右用力收紧绳索,使人痛苦不堪,迫使犯人招供 。所谓“屈打成招”,此刑具有极大“功劳” 。
别看小小的五根小圆木,威力却远超棍棒,正所谓“十指连心”,拶指所制造出的疼痛是令人难以忍受的,古代许多女子正是因为受不了拶指的折磨而屈招,甚至自杀 。
清末“葛毕氏案”中,被称为“小白菜”的葛毕氏,就曾被此刑所折磨,不得不一口咬定与其合谋杀夫者是杨乃武 。
纪晓岚在其文言著作《滦阳消夏录》中,曾记载有个被婆婆诬陷的媳妇,由于受不了拶指的折磨,而当堂自杀 。
古代有一种刑具,毒辣胜蛇蝎,针对同一犯人,绝不可使用两次

文章插图
由此可见,小小拶指威力大,单单问你怕不怕?
如果拶指给犯人制造出的痛苦,以及恐怖感难以忍受的话,那么夹棍的威力,则更是让人魂不附体 。
根据古籍记载:“夹棍始于宋理宗时,以木索并施,夹两股间,名曰夹帮 。”时至明清两朝,此刑具成为一种法定的刑讯工具,而被广泛使用 。
夹棍的制作工艺也极其简单,但极易夹碎脚踝,造成受刑者终身残疾 。因此,此刑不准用在所有犯人的身上 。
单以《大清律例名例》来说,其中规定,强盗,人命案,及重大案件,主犯或从犯,再三详究,仍不吐实情者,或前后证词不一者,才准许使用夹棍 。平常案犯,概不准使用夹棍 。另外,夹棍不准反复使用,只准许在同一犯人身上使用一次 。这是乾隆时期规定的法例,大小官吏不可不从 。
古代有一种刑具,毒辣胜蛇蝎,针对同一犯人,绝不可使用两次

文章插图
说到这里,又要说一说“葛毕氏案”了,那个倒霉的书生杨乃武,在杭州知府陈鲁衙门过堂时,就被使用过夹棍,被折磨得死去活来,三个月不能起身,上堂全靠差官拖行 。
另外,夹棍并非只是“夹压”脚踝,正确的用刑方式是,使用夹棍的同时,还有一个行刑者负责用硬木打击受刑者的胫骨 。
清代遗留至今的行刑实录中明确写道:“夹棍虽然又叫“檀木靴”,但实际上多用杨木或柳木制成,长度为三尺,中间贯穿铁链,每根中间有‘帮拶’三幅 。使用夹棍时,先将棍直竖,由一名差役扶着;然后将犯人的双脚放在中间,立即束紧三道绳子;再用一根棍贴紧脚后,使犯人不得动弹 。而后,再有一差役手持长七尺,宽四寸的硬木杠,猛敲犯人的足胫,不需一百下,骨头便粉碎了 。若想增加犯人的痛苦,可将石屑放入夹棍之内,不必用全力,犯人便已痛苦异常,有问必答,有供必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