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0万“银行行长”奇葩大案!伪造合同借条 连聊天对象都是假的( 二 )


证人孙某在证言中表示,2016年开始王某通过自己持有的银行卡转账贷款调头资金,2017年开始转账的次数特别多,“几乎每天有资金转账” 。
王某的弟弟王某2表示,王某于2018年2月离职时欠债务几千万元,开始借给他人1000多万元,后来借了高利贷,最终欠下巨额债务 。
“一言堂”违法放贷160万
除了从事诈骗,作为支行行长的王某,还违法放贷达160万元 。
法院查明,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间,王某在担任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盐官支行行长期间,通过个人关系或他人介绍,结识有贷款需求的借款人,在未开展贷前调查或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授意客户经理办理贷款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向8名自然人发放贷款共计160万元 。
而王某安排放贷的过程,可谓相当“任性” 。
王某任职支行的两名客户经理证实,贷款的流程及涉案8人的贷款均属于王某交办而未经上门核实,并且在其中2人被客户经理拒绝办理贷款手续后,王某仍下令客户经理办理 。客户经理的证言还证实,王某任职支行的个人信用贷款,“都不开贷审会,授信审议小组审议表上签字都是走个形式,如果按照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这些贷款基本是贷不出的” 。
海宁德商村镇银行副行长何某也证实,该行发现王某担任盐官支行行长期间,王某审批发放的个人贷款存在准入问题,贷款用途不实,部分出现了风险 。银行要求发放贷款时,客户经理要对借款人的个人情况进行详尽的贷前调查,“但事后了解得知盐官支行只是流于形式,采用会签的方式,行长王某说了算,王某说要放贷的话,下面也没人会有意见” 。
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6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
同时,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
最终,法院判处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王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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