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这一口径计算的年化利率为名义利率,仍有漏洞,即还款方式中仍会隐藏魔鬼:采用分期还款后,实际利率是远远高于这一名义利率的 。
实际上,在金融学里存在两种利率口径,一种是名义利率,它是用实际支付的利息总和,除以最初放款的金额,再根据放款的期限测算年化 。也就是最高法司法解释中采用的利率算法 。
另一种是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的区别是需要减去已还掉的本金后再计算剩余本金的利息,即当期利息的计息基数是剩余贷款本金 。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年化名义利率达到了49.14%,分期方式也比较极端:
借期为18个月+18天,分成两期还本息,而第一期还款时间在约第6个月,这一期还款金额竟额达到了最初本金数额的一半 。
这样的话,实际利率是远远高于名义利率49.14%的,因为在还掉本息20万后,后面1年的时间里,陈俊宏使用的本金实际没有40万了,但后面这一年的利息仍是以最初本金40万来计算的 。
漏洞:同样借40万,名义利率合规,
实际利率可达23.75%
为了便于读者理解以名义利率判断是否踩红线存在的漏洞,我们来看看这种情况:
董金平借给陈俊宏的40万元,假设按15.4%这一合规的年化名义利率计算,借款期限约定为1.5年(18个月),总利息应该是:40万元×15.4%×1.5=9.24万元 。
那么,按名义利率,借1.5年的情况下,陈俊宏应还董金平的合规本息总额应为:40万元+9.24万元=49.24万元 。
而在名义利率符合最高法规定的利率上限(目前为15.4%)的情况下,通过在还款方式上稍做“手脚”,比如分3期还款,每期为6个月,第1期还20万元,余下两期各还14.62万元【(49.24万元-20万元)/2】,调用公式计算,立马就能做出一个年化实际利率达到23.75%的合规贷款产品 。
23.75%的利率已经远超过最高法的利率上限(目前为15.4%),但用名义利率的计算方式却没有踩红线,仍然受法院的保护,但23.75%的利率算不算高利贷?这还只是构建了一种非常简单的产品,如果再设计多期还款,先还本金方式,还可以设计出50%、甚至70%利率的贷款,并且都不会踩到最高法借款利率上限的红线,但这样的产品却是名副其实的高利贷 。
如果还款方式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那么名义利率就等于实际利率;但是如果“巧妙”地设计还款方式,就如我们上文中所举的这种例子,借款人在第一期就还掉20万元,这20万元里有多少是本金呢?
在第一期的6个月(0.5年)里,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资金是40万元,按合规名义利率15.4%计算利息,这6个月的利息总和是:40万元×15.4%×0.5=3.08万元 。
总计还款20万元中,有3.08万元是利息,这一期还款中还掉的本金是:20万元-3.08万元=16.92万元 。
所以,出借人已经收回了16.92万元本金,后面计算利息时应该减去这部分,再乘以借款利率 。
法院判断是否踩红线的依据也应该是采用实际利率,才更为公允,也才能堵住高利贷的漏洞 。
分期应还利息:按当期剩余本金分段计算
夷陵区法院对董金平借与陈俊宏这份借款合同年化利率的认定,采取的是名义利率口径,对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
那么,接下来借款人该还多少本金和利息?法院却又没有按照简单的名义利率来计算,而是采用了实际利率的计算方式,按剩余本金分段计息 。
在本案中,陈俊宏第一期(2019年1月30日)还款20万元,第二期(2020年6月4日)还款5万元 。
法院认为,陈俊宏所还款项应采取按年利率15.4%分段计息,超出应付利息的还款,应冲抵借款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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