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亿私募爆雷!投了300万 三年到期才被告知本金不见了!( 二 )


募集资金从未流向投资标的
天眼查APP显示,明安万斛(有限合伙)有三个股东,钜洲资产、深圳前海中明兴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国投明安分别持有约94.3%、5.3%、0.4%股份 。
“作为基金管理人,钜洲资产募集资金以后,划拨至明安万斛(有限合伙)账户,由这个有限合伙企业去投资上市公司股权 。但是这笔资金一开始就被国投明安的实际控制人周明挪用了,从未投资上市公司股权 。”贺宽指出 。
贺宽认为,钜洲资产未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应承担法律责任 。
他进一步分析,首先,钜洲资产放任“双GP”模式变为“单GP”模式,埋下事故隐患 。涉案合同约定,明安万斛(有限合伙)原本应有两名普通合伙人(即国投明安、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的就是共同管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但实际操作中只有国投明安一名普通合伙人 。在此过程中,钜洲资产却未提出任何质疑,未进行任何纠正,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
其次,钜洲资产就股权代持问题未尽查证义务,且未按规按约进行纠正 。比如,据钜洲资产解释称,虽已发现卓郎智能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未有明安万斛(有限合伙),却未向卓郎智能机械有限公司的大股东进行任何征询与核实,涉嫌失职 。
最后,基金投入明安万斛(有限合伙)后,钜洲资产未尽监督管理责任 。钜洲资产作为明安万斛(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但其轻信周明伪造的投资款划款银行流水、投后管理报告、部分资金已到账的银行网页,未履行监督、核查的职责,甚至明安万斛(有限合伙)本身从未进行基金备案,钜洲资产也未纠正 。钜洲资产作为有限合伙人,未尽到控制基金投后风险的职责 。
“涉案基金被明安万斛(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周明非法挪用,此系钜洲资产的片面之词,还有待公安机关的查证 。”贺宽认为 。
他还表示,2019年底,该案已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并经过开庭审理,不过还在等待判决结果 。除了周先生之外,其他投资人也各自起诉了钜派及钜洲资产,预计法院将会参照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执行 。
基金管理人向下推卸责任?
“本案值得讨论的点在于,钜洲资产作为管理人,将募集资金投入下层合伙企业后,但下层合伙企业发生合同诈骗,募集资金完全没有按照当初设想投资,而是被下层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卷走 。”贺宽表示 。
他认为:“争议焦点在于,私募基金合同目的到底是什么?究竟是募集资金投入下层合伙企业,基金设立,就完成了合同目的?还是在此基础上,根据私募基金合同、历次披露内容,确认资金最终投入设立的投资主体?我坚持认为,肯定是后者 。”
爆雷事件不断涌现,私募基金亟待加强监管 。
“一旦下层投资企业发生问题,负责募资的基金管理人就推卸责任,应防止这样的问题发生 。”贺宽表示 。
9月11日,证监会就《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普遍性异地经营、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 。”
上述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十三种行为,其中包括: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或者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玩忽职守,不按照监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