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证的申请条件


独生子女证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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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榷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3)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4)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4)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6)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
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独生子女证办理的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榷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凭自愿原则也可申请领证,但在《独生子女证》上要加盖“不再享受条例规定优惠政策”章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独生子女证的申请条件】5)未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的,需补办后再办理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