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金融”监管继续:商业保理企业将实行名单制管理( 二 )


去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
目前,多地金融监管局正在对“类金融”企业清理整顿 。
【“类金融”监管继续:商业保理企业将实行名单制管理】8月末,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按照《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已决定对天津盛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105家商业保理公司立案调查 。因多次联系未果,向上述公司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9月4日,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失联”“空壳”等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在合理期限内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 。要坚持“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原则,加强对监管名单内商业保理企业的跟踪监测,对发现已列入监管名单的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应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按照有关程序上报银保监会,将企业移出监管名单 。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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