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原题为:深圳对楼市再出手:二手房高价挂盘或被堵,新房预售条件将提高!
为坚持和贯彻房住不炒基本定位,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9月17日,深圳市司法局就《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九章108条 。
文章插图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明确完善房地产预售许可管理、完善房地产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加强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监管;在二手房交易方面,明确完善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并建立存量商品房价格引导制度;在房屋租赁方面要求加强租赁房屋管理,实行实名租赁、建立租赁租金监管制度等 。
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方面,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处罚力度,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办法》在明确规定房产主管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可采取约谈、责令改正、暂停网签措施的基础上,遵循上位法的行政处罚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房地产市场各类主体的行政处罚措施 。罚款十万至五十万不等 。
两万多字的《征求意见稿》里,采访人员梳理了几点大家比较关心的内容:
新房方面:预售条件提高了
预售条件提高: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经市、区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等8项条例 。
禁止内部认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出售商品房 。
禁止捂盘销售: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一次性公布全部商品房信息和销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 。
禁止夸大宣传: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商品房的,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公示精装修商品房所使用的装修装饰材料的名称、品牌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等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
禁止价格违法行为: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未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截留房源;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引发市场恐慌;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等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严格禁止 。
二手房方面:规范挂牌行为
在完善房地产经纪管理方面:
1、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将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地址、人员等信息进行备案,主管部门可对备案的分支机构信息进行抽检核查 。
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信息变更或者机构注销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注销手续 。
3、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合作或者使用他人商标的,应当以自身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且在显著位置公示各方对消费者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
4、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挂牌行为 。委托人委托挂牌的房地产价格明显超过该房地产所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受理并对外发布该房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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